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洪俊誠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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