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九О號
原告乙○○○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