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 律師
凃榆政 律師 吳文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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