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彭連喜┌──────────────────────────────────────────────────────┐│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鼎泰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東│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柒萬參仟柒佰玖拾元│VB0000000││││ 陳又妃 │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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