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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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97號
原 告 瑞奇科技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
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