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一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被告丁○○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 律師被告己○○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己○○請務必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