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強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吳俊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裁定自一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惟被告所涉前揭案件業已審結,相關詰問證人程序亦已完竣,難認尚有限制其接見、通信權利之必要,應予解除先前對於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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