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26號原告 王明慧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被告 范祥恩 (Sean.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複代理人 胡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0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1年02月1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1年01月30日下午5時宣示,惟本件因案情繁雜,自屬重大事由,為免浪費司法資源,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1年02月10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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