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85號上訴人 莊文亮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38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9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