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佑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被告吳俊強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佑、吳俊強均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陳柏佑、吳俊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