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二九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7日以95年度訴字第729號(94年偵字第1420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97年5月27日確定在案。乃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2年4、10月間及93年5月間故意犯詐欺罪,經臺高雄地方法院於97年5月27日以94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九月(不得易科),並已於97年12月29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影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