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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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天仁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書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吳定亞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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