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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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410號上訴人 黃資順 兼下1人訴訟代理人 黃嘉煥 視同上訴人 黃王麗美 視同上訴人 黃錦秋
黃朝祥 黃建修 (兼 洪千秀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建萬
江春男 (即 江陳碧霞 之承受訴訟人、兼 江哲松 、 江杰 、 江靜蕙 之承當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彭佳元 律師視同上訴人黃 邱玉茴
呂黃香 呂宗倫 呂宗祐 被上訴人 張淑娥 訴訟代理人 黃嘉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關原物分割價差補償部分,本院已囑託大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並出具估價報告書,其內有各共有人可得或應給付之補償金額,惟漏列各共有人間相互補償明細表,顯非明確,有再開辯論,另請鑑定單位補充鑑定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劉惠娟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