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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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410號上訴人 黃資順 兼下1人訴訟代理人 黃嘉煥 視同上訴人 黃王麗美 視同上訴人 黃錦秋
黃朝祥 黃建修 (兼 洪千秀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建萬
江春男 (即 江陳碧霞 之承受訴訟人、兼 江哲松江杰江靜蕙 之承當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彭佳元 律師視同上訴人黃 邱玉茴
呂黃香 呂宗倫 呂宗祐 被上訴人 張淑娥 訴訟代理人 黃嘉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關原物分割價差補償部分,本院已囑託大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並出具估價報告書,其內有各共有人可得或應給付之補償金額,惟漏列各共有人間相互補償明細表,顯非明確,有再開辯論,另請鑑定單位補充鑑定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劉惠娟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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