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梓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規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87
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9年度毒偵字第3066號、31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檢品編號B0000000),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檢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9年7月15日鑑驗書1紙存卷可參,且客觀上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亦無法將殘留於吸食器上之毒品殘渣與吸食器本身完全析離,是扣案之吸食器連同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玻璃球吸食器1組(即聲請書及扣押物品清單所載之2支【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可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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