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 歐倖君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 歐芳任
歐士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3號清償借款事件全卷,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3號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告知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事件之被告即相對人歐芳任以聲請人借用其名義向系爭事件之原告即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為由,向聲請人告知訴訟,堪認聲請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其依上開規定,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