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53歲
號5樓之1上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4年7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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