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3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綱育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
楊佳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綱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范綱育前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等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上述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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