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建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74號上訴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湯文萬 間因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七千零一十萬二千零九十六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九十四萬七千九百五十二元,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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