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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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附民原告 陳賴秀雲
陳耀興 附民被告 林黃兌
林伯芳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簡上字第193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等請求項目不清,足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