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綱育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楊佳勳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綱育自民國壹佰年拾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綱育因強制性交、強制罪、變造有價證券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重大,且被害人達3人以上,其犯罪手法,乃上網尋找被害人,再與被害人見面,利用被害人不知法律情況下,使被害人簽下旅拍契約及本票,要求被害人至旅館供其拍攝裸照,在拍攝過程,施以不當手段,造成被害人難以履行該契約內容,向被害人表示渠等已違約,違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明知被害人等人並無資力支付,遂要求被害人與其發生性交,被害人因在被告脅迫下,違反其意願而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或者在拍攝過程,基於強制交性之犯意,違反被害人意願,以強制手段,摸被害人胸部,被害人不願意而立即離開浴缸,被告強力拉回被害人,並試圖將被害人臀部朝自己下體位置壓,企圖強制性交,被害人反抗,欲離開浴缸,被告又拉臀部朝自己下體位置壓,如此反覆多次,被害人遂擺脫被告,並表示不願意拍裸照,被告向被害人表示渠已違約,違約金額為50萬元,以性交方式抵債,1次10萬元,5次就抵50萬元等語,被害人因在被告脅迫下,違反其意願而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故本件係計畫性犯案,非偶發性或臨時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刑法第222條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304條強制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5月
3日執行羈押。經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訊問被告范綱育,被告范綱育均坦承上開犯行,且被害人達3人以上,雖本件業於10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認前開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蕭文學
法官吳芙如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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