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二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
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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