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О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貴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由被告甲○○自行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該案件業經貴院刑事庭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二二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拘役四十日,業已確定,被告甲○○逃匿未到場接受執行,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之戶籍查詢資料、送達證書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保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認所述屬實,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