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財團法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兼法定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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