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潘昇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昇佑於108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0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4,435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22,18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53元整及違約金1,20
0元整),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2,182元自11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