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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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附民原告 阮氏 金凰 附民被告 簡宏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8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李宛臻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呂靜雯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交易 字第 661 號(110.04.30)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91 號裁定(110.05.28)【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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