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5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賢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賢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賢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1年6月(按應為本院109年度聲字第
38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本件依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付字第
161號卷內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楊賢龍)」記載,受刑人經核准假釋者僅為本院上述109年度聲字第387號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部分,而受刑人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1號(為實質審理)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第一審係判處有期徒刑執4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該有期徒刑執4月另已發監執行,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可稽,上開有期徒刑執4月顯不在本件假釋及付保護管束範圍內,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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