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741號A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新竹 律師
張清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林勝木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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