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盧松永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偽造文書等(本院94年度訴字第3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秋宜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藝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