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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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盧松永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偽造文書等(本院94年度訴字第3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秋宜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