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一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陳卿和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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