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九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陸仟陸佰
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零壹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傳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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