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九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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