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0000-000000(住詳卷)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住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被告 呂立生
呂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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