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66號
原 告 劉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鉦祥 (原名: 陳威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繳納上開裁判費,並檢附租賃契約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