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秩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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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341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11月16
日北縣警重刑社字第2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於民國98年9月21日1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路首席酒店包廂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98年9月26日1時30分許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口
前查獲。
(三)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反應,亦有臺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1件在卷可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 民 國 98 年11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 民 國 98 年11月17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