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2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
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8年11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 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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