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9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儀諪
送達臺北市○○區○○○路000號000室(送達代
收人: 孫瑞蓮 律師)選任辯護人孫瑞蓮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099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108年度審訴字第22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謝儀諪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罪數編號欄所示之參罪,所處之刑及追徵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前開宣告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開宣告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及應執行拘役部分,均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要旨:
一、謝儀諪於民國108年8月2日晚上9時30分許,與友人 吳佳佳 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3樓「阿豬嘻烤肉村餐廳」聚餐,吳佳佳如廁時,將皮包交由謝儀諪保管,謝儀諪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將上開吳佳佳皮包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前六碼為:447757,其餘卡號資料詳卷)取出藏放於自己身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
二、謝儀諪侵占上開信用卡後,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8年9月16日下午3時33分許,至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全聯量販店內湖葫洲門市,佯裝為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刷卡購買(無須在簽帳單簽名)售價為新臺幣(下同)29元之不詳商品,致該門市店員陷於錯誤,同意謝儀諪刷卡消費,交付上開商品予謝儀諪。
三、謝儀諪復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山莊街23巷之住處,透過網路連線至附表所示之購物或外送網站,填單選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於結帳時,佯裝為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於各該網路結帳頁面購物,輸入上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及授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之刷卡付款之電磁紀錄,旋傳送予各該購物或外送網站而行使之,表示真正持卡人吳佳佳同意以該信用卡刷卡付款之意,致各該購物或外送網站陷於錯誤,同意交易並將謝儀諪選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寄交或外送予謝儀諪,足生損害於吳佳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各該購物或外送網站。
貳、有下列證據足資認定首揭犯罪事實:
一、證人即告訴人吳佳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三、信用卡冒用明細1張、foodpanda網站交易記錄3份、戶戶送網站交易紀錄3份。
四、告訴人所提其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
五、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
(一)犯罪事實要旨一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被告行為後,該條項規定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統一罰金刑折算標準,修正後法定刑並無輕或重於修正前之情形,自無比較新舊法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規定論處)。
(二)犯罪事實要旨二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犯罪事實要旨三部分: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網路及APP軟體刷卡交易係持卡人在特約商店之網站頁面,將其刷卡購買物品或取得服務利益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藉由電信業者所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經電信業者之電腦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再由他人之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可賴該電腦終端設備之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應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是故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之網路購物單電磁紀錄,用以表示係購買人以其本人或獲得他人授權之信用卡進行網路線上刷卡消費之意思,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持同一信用卡向同一購物或外送網站盜刷消費之各次行為間(即附表編號1至11向淘寶網站盜刷消費;附表編號12至14向戶戶送網站盜刷消費、附表編號15至17向foodpanda網站盜刷消費),係於密切之時、地所為,犯罪手法相同,侵害法益對象同一,係出於單一之犯意為之,分別論以接續之一行為。被告向淘寶網站、戶戶送網站、foodpanda網站盜刷消費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二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分別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四)被告於本案各次犯行(侵占1罪、詐欺取財1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科刑、定應執行刑及緩刑:
(一)爰審酌被告冀圖不勞而獲,欠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利用告訴人信任朋友之機會侵占其信用卡,進而為前開盜刷信用卡之各次犯行,破壞交易安全及簽帳資料之憑信,致發卡銀行、特約購物或外送網站承受損失,實應非難。復考量被告年紀甚輕,犯後坦認犯行,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達成和解,賠償所受損失229元(告訴人因已辦理止付而無金額損失,上開賠償金額係針對犯罪事實要旨二部分,至犯罪事實要旨三部分之盜刷金額依約定由特約購物或外送網站承受),有本院調解筆錄可憑,而被告雖有意願賠償告訴人,然告訴人認遭被告背叛,打擊甚大,無與被告和解之意,暨被告陳稱:現就讀大學二年級,目前於精品服務業打工,月收入不到1萬元,未婚,無須扶養之親屬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量處如主文及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侵占罪及詐欺取財罪間之刑;行使偽造準私文書3罪間之刑,各無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即衡諸各罪之罪名,犯罪間隔時間、手法,暨考量犯罪所生整體危害,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於此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犯後坦承本件全部犯行,當庭向告訴人鞠躬道歉,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達成和解,並提出願額外賠償告訴人之意願,堪認被告尚有彌補過錯之努力。復考量被告年紀甚輕,仍在大學就讀,思慮較欠周全,其一時貪念而犯本案,經此偵查、審判、科刑之教訓應足使其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復為使被告能自本案汲取教訓,並確實督促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強化法治之觀念,自以命其等履行一定負擔為宜,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另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肆、沒收: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三各向淘寶網站、戶戶送網站、foodpanda網站盜刷6030元、870元、787元,經各開網站交付等值商品,分別屬被告於此3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之犯罪所得,且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指派之代理人到庭陳述,此部分盜刷金額由各該網站自行吸收,足見被告尚未實際償還被害網站,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而考量此部分盜刷所得財物均為食物、衣物等消耗品,堪認屬不能沒收之情形,爰依同條第3項規定,逕命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一侵占之信用卡,經警扣案並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而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二盜刷購買29元商品,固屬於被告犯罪所得,惟前已述及被告業賠償中國商業信託銀行此部分損失,如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應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又被告於本案所犯各罪而應追徵之事項,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並無定執行刑之問題,而應併執行之,毋庸在其主文之應執行刑項下再次諭知,附此敘明。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陸、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柒、本件經檢察官戚瑛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漢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罪數編號消費編號時間特約商店名稱消費金額消費內容主文11108年9月16日下午3時38分許TAOBAO.COM(淘寶網站)369元衣服或麥克風謝儀諪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等值於新臺幣陸仟零參拾元之商品,追徵其價額。2108年9月19日下午2時46分許TAOBAO.COM(淘寶網站)792元衣服或麥克風3108年9月23日上午10時9分許TAOBAO.COM(淘寶網站)235元衣服或麥克風4108年9月23日下午5時28分許TAOBAO.COM(淘寶網站)2824元衣服或麥克風5108年9月23日下午6時38分許TAOBAO.COM(淘寶網站)217元衣服或麥克風6108年9月24日下午1時許TAOBAO.COM(淘寶網站)58元衣服或麥克風7108年9月25日中午12時21分許TAOBAO.COM(淘寶網站)190元衣服或麥克風8108年9月27日下午1時9分許TAOBAO.COM(淘寶網站)112元衣服或麥克風9108年9月27日下午5時39分許TAOBAO.COM(淘寶網站)30元衣服或麥克風10108年10月3日下午2時9分許TAOBAO.COM(淘寶網站)731元衣服或麥克風11108年10月8日中午12時25分許TAOBAO.COM(淘寶網站)472元衣服或麥克風212108年10月13日上午11時23分許戶戶送網站(英商興天股份有限公司)265元紅橘子精緻早午餐店(德安店)之檸檬紅茶【冰】、XO醬蘿蔔糕、菲力嫩汁雞排蛋土司、起司酥抓餅、無糖綠茶、麥克雞塊謝儀諪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等值於新臺幣捌佰柒拾元之商品,追徵其價額。13108年10月13日下午5時22分許戶戶送網站(英商興天股份有限公司)445元川娘子餐廳之麻辣水煮魚片、高麗菜水餃、酸辣湯、燙青菜、抄手韭菜水餃等14108年10月15日下午9時19分許戶戶送網站(英商興天股份有限公司)160元紅橘子精緻早午餐店(德安店)之培根蛋餅、麥克雞塊、拿鐵咖啡315108年10月9日下午6時43分許foodpanda網站(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332元外送食物謝儀諪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等值於新臺幣柒佰捌拾柒元之商品,追徵其價額。16108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1分許foodpanda網站(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250元外送食物17108年10月18日下午8時7分許foodpanda網站(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205元外送食物合計76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