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147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政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七八六五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六0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與沒收銷燬扣案第二級毒品與沒收殘渣袋及吸食器等,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未載明其上訴理由,然如前述,原審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均無違誤,是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於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佳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