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41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蔡興諺被告徐一華即徐言鈞
徐一萍
徐一甫
徐賴菊蘭
徐一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即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中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被繼承人 余傳生 」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徐傳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所為111年度苗簡字第419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項第1行關於「被繼承人余傳生」之記載,係「被繼承人徐傳生」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