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六號
上訴人宅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本院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二四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提出上訴狀表明下列事項:(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二)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如前述(一)、(二)、(三)項有欠缺,即屬上訴不合程式,經裁定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至於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經命其提出理由書而未依限提出者,法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使生失權之效果,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宅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提起上訴,雖曾提出上訴狀,惟未依前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或使生失權之效果。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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