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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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44號聲請人乙○○
18弄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聲請係非因財產權關係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