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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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0號上訴人 黃錦溢 被上訴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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