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林羅彩琴 訴訟代理人 林文智 被告 林永欽
練秀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9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