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83號聲請人 劉文健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姜國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