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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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15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竑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竑維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職役,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職役罪。爰審酌被告為替代役男,竟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職役,所為已嚴重違反替代役役男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之立法及政策目的,並考量其犯罪情節、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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