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官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志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簡志明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3案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35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6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3案又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0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2年9月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0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2年7月13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