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6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智才 上列上訴人林智才與被上訴人 林智光林淑櫻 間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32,280元【計算式: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x面積
x原告權利範圍)1,600元/平方公尺x2,286平方公尺x28/1000=1,024,123元+同段730地號1,600元/平方公尺x1,809平
方公尺x1/40=72,360元○○○區○○段○○○○號117,066元/平方公尺x5,272.56平方公尺x29/40000=447,497元+同段
380建號(課稅現值x原告權利範圍)353,200元x1/4=88,300元,共1,632,2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及上訴裁判費25,854元,惟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13,078元,尚不足4,158元,上訴人除應繳納上訴裁判費外,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不足之金額,故上訴人應繳納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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