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伍萬元,由具保人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釋放。茲因該被告呂經傳喚拘提不到,顯已逃匿,此有附送達證書回證、戶籍謄本、拘票回證等在卷可稽,爰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伍萬元。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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