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送監執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固定有明文,惟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六日,縮刑期滿日為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有卷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可稽,受刑人甲○○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既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即已無假釋期間可言,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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