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三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斯偉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