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604號債權人 黃怡綸 法定代理人 沈玉梅 法定代理人 黃譯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祥恩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祥恩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請提債務人出洪祥恩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則本院是否有管轄權、債務人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有無應於外國送達而不得發支付命令等情事,即無從得知,難認債權人已表明前開條文所定各款事項,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吟